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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博物馆章程

曲沃县晋国博物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博物馆管理,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曲沃县晋国博物馆(英文名称为:Jinguo Museum),本馆住所为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曲村镇,网址为www.晋国博物馆.com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曲沃县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是曲沃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10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                 

收藏展览文物,弘扬和传播晋文化、开展陈列展览、对外宣传、文物藏品管理、文物遗迹保护、设备日常维护、保障博物馆正常运营等工作。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文物收藏。依法收藏国内外与文化有关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藏品。利用科学手段保存藏品的完整形态和物质特性,对藏品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陈列展览。充分利用藏品资源,不断完善基本陈列,组织和引进各类专题展览,并利用各种媒介与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喜闻乐见的博物馆陈列。

(三)学术研究。发掘探索与晋文化相关的历史文化信息,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加深对历史文化的认识。

(四)学术交流。开展博物馆与相关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研究,培养博物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综合性管理干部。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保持学术和人才的先进性。

(五)社会服务。开展以收藏咨询、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教学辅导和编印图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教育服务,发展博物馆之友和志愿者队伍,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六)文化项目开发。依托博物馆资源开展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产业开发项目,开发与利用各类相关文化产品,开展旅游观光和休闲服务,宣传和推广博物馆文化,努力保持和延伸博物馆在公众生活中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七)设计研究。重点开展博物馆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和内容设计工作及相关领域的研究。

(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举办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馆理事长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9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代表2名,由曲沃县人民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4名,包括教育系统委派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3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馆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五)审议各项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六)审议博物馆发展规划,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财务预决算,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八)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九)审议博物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谨慎决策。

(五)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曲沃县人民政府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理事会监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设监事2名,由举办单位委派代表和本馆职工代表作为兼职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晋国博物馆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为非领薪。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本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理事会的工作监督。

第三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第三十九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办法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馆理事会。